【
焦点问题
】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居住的房屋的财产登记应为男子的父亲。在离婚诉讼中,该妇女声称房子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
裁判的要点
】、房屋买卖或馈赠作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有效要素。配偶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子已经捐赠,房子应归户主所有。
[案]
原告
:姜谋谋
女性。被告
:王谋谋
男性。
,原告诉说
用户:
原被告婚前缺乏理解,婚后未建立真诚的婚姻感情。被告整天工作不正常,喝得太多,经常欠钱在外面吃饭。结果,债权人来到家里讨债,这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但被告不知道如何忏悔。原告起诉被告不允许离婚。自那以后,双方一直分居,被告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现在双方不可能和解了。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了。因此,双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原告没有经济收入,他提议生一个女儿。
王某
经过
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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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两栋房子是被告的父亲婚后捐赠给双方的,原告要求得到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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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有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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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支付了2.5万元的驾驶交通事故赔偿费,1万元由原告筹集,1.5万元由被告父亲捐赠,因此不存在债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琐事上确实存在冲突,而且不可调和。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原告没有回家居住,不关心孩子,也没有支付生育费用。双方没有和解的机会,同意离婚。双方同意由被告抚养孩子,但原告必须支付至少每月100元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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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婚后居住的房子属于被告的父亲,他从未表示将房子给双方,双方都无权分割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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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告对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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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支付了25,000元的驾驶交通事故赔偿金,由他的父亲代他支付。这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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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用户:
原被告于1989年相爱,并于1991年4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12月4日,一位女王诞生了。
一些
,现在和被告住在一起。自1995年以来,双方经常为被告的饮酒和其他琐事争吵。1998年,原告和他的家人开始分居。1999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这是不允许的。从那以后,双方继续分居。1999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以下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
在同居期间,双方居住房屋的产权登记员是被告的父亲。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引用了证人江丙珍的证词,确认被告的父亲同意将房子捐赠给原被告。被告向法院出示了一份产权证书,证明被告的父亲是所有者。同时,建议原告和证人有亲属利益,证明赠与成立的证言不应被接受。原告对房屋产权证明没有异议。
原告没有证据否认连带债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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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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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敏子楚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在已查明的事实中确认了贷款赔偿的事实。
:"
一九九八年五月,被告在驾驶时发生交通意外。两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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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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