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获得的遗产可以分割吗?

2008年3月,居住在丰台的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王先生已故父亲原来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有争议。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向张女士提供了2万元的折扣。张女士和王先生于1986年结婚。结婚之初,感情是令人满意的,但结婚后,家庭事务变得矛盾。2008年3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先生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对原属于王先生父亲的四处房产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经调查,争议房屋原是王家的祖传财产。1985年,经有效法律文件确认,该房屋为王的父亲所有。1996年6月,王先生的父亲去世。王先生的母亲和祖父母均先于王先生的父亲去世,王先生的三个兄弟姐妹均通过公证放弃了遗产。在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先生认为该房地产尚未登记,且未取得该房地产的产权。该房产归王先生的原家庭成员所有,不同意分割。庭审后,法院认为婚姻是夫妻之间的自愿结合。现在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依法确认。虽然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效力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生效;没有注册,它将没有任何效果。”但是,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和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因此,尽管所涉及的不动产尚未登记,但这并不妨碍法院在审查后确定其物权。首先,该房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件确认为王先生父亲的财产。王先生的父亲去世后,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其他三名继承人已放弃对该财产的继承,故该财产已由王先生继承。《物权法》第29条规定:“通过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从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生效。”因此,王先生虽未登记该房产,但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第《继承法》号法律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而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法院裁定张女士和王先生离婚。涉案的四处房产均为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给了张女士2万元的折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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