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处理的涉外婚姻案例及其简单启示

女杨诉加拿大华裔李离婚案。那时,这个人在加拿大工作和生活。当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也没有回家协助离婚。也没有指定代理人。我们向这位妇女指出,这个案件需要很长时间,一年后才能审理。后来,事情就是这样。提示:如果对方不配合,不应诉,也不在国外指定代理人,根据北京的司法惯例,在不知道对方具体住所的情况下,邮寄是不可能的。此时,通知将在六个月内送达。在其他地区,有通过电子邮件交付的实际试验。当然,整个过程是通过公证来完成的。在这个时代,可以说它与时俱进,方便了人们。然而,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愿意采用这种方法。我们推测,首先是他们有繁重的工作任务,所以他们不想引起麻烦。其次,在北京,他们有严重的政治顾虑,不愿意挑起自己不可预知的事情。北京的法官在这方面不如外国法官有创新。例如,上海。男张,女李,2000年出国,在新加坡结婚。搬回美国。一方面,加入美国国籍。双方于2006年回到中国工作。离婚。首先去法院咨询。法院表示无法处理此事,并要求他们去中级法院咨询。中级法院称他们也没有处理过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是否应该接受,并请他们去北京高等法院咨询。提示:咨询我们,我们的回答是:中国婚姻法的管辖权既是属人管辖权,也是属地管辖权。国籍、结婚地点和居住地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拥有管辖权。因为一方是中国人,而目前的居住地在中国。中国法院对下级法院和地方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离婚可以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在问了北京高等法学院之后,我们的意见被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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