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马某某离婚分割财产案

琅琊

地区人民法院

1998

)

楚朗人

初始字符

第560号民事判决,第2和第3项。马是由张某抚养长大的,自1999年6月起,马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

一匹马

独立生活时。马牟某共有下列共同财产

用户:

一台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空调,

1

摄像机,

1

团体音响,一套家具,三床被子,一条毛毯,两个枕头,每个人的衣服都属于每个人。

马某没有回来,他的财产由张某保管。

)

,其余财产归张牟某所有。5.房改属于张某某,张某某将向马某某支付房价款及燃气管道安装费5517.50元。

这笔款项优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

)。一审法庭费用

1

00元由马某负担,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各负担100元半。[评论

】此案涉及房改,房改科是此案中遇到的难点。双方以各自服务年限参加房改时的标准价格购买了该男子原单位的房屋,但该房屋未出具房屋产权证。原审未将房改房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的原因是房改房购买后未领取产权证,买卖未成立,张、马未取得所有权,不能分割。目前,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离婚中涉及房改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房改政策的灵活性,对房改价格和产权比例缺乏一定的规定,以及住房本身的福利、补贴和优惠性质,相关法律法规显得相对滞后,导致此类案件难以处理。特别是,一些地区没有及时发放房屋产权证进行房改。原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转让应以取得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为基础,这导致许多法官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对房屋产权的定义理解有误。在处理这类房屋时,房改房不被承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作为规避措施。本案原审法院在这种处理方式上具有代表性。笔者认为房改购房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精神进行界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用户:

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购买后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即占有和使用权、有限处置权和收益权。因此,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与房改并支付购房款,他们就享有房改所购住房的产权,不得以不出具产权证的方式否定其权利。房改出售不受原房屋转让条例的限制,房改权利由国家房改政策界定。由于房改房未能取得产权证,原审法院不承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标准房改价格购买的部分房产产权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二审法院裁定,将房子转让给妇女是合法的,依据是,妇女带着孩子在没有房子的情况下生活,考虑到男子的过错,保护无辜的一方,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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